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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颤仪的适应证与禁忌证-盛世达医疗

点击次数:3526   发布时间:2017/8/15 14:48:17

除颤仪的适应证与禁忌证-盛世达医疗
     
复律前需充分地估计复律的必要性、成功率、复发的可能性以及治疗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

电复律除颤公认的适应证共五类:心房纤颤(简称房颤)、心房扑动(房扑)、室上性心动过速(室上速)、室性心动过速(室速)以及心室颤动/心室扑动(室颤/室扑)。按传统观点,室颤/室扑为其绝对适应证,其余为相对适应证。目前尚无指南对其适应证进行分层评估的分类方法或建议。  

按需复律的紧急程度对适应证进行分类,即包括  
(1)择期复律:主要是房颤,适宜于有症状且药物无效的房颤患者,而对无症状者其可耐受长期服用华法令者是否获益及获益程度尚无结论;  
(2)急诊复律:室上速伴心绞痛或血流动力学异常、房颤伴预激前传、药物无效的室速;  
(3)即刻复律:任何引起意识丧失或重度低血压;禁忌证为确认或可疑的洋地黄中毒、低钾血症、多源性房性心动过速、已知伴有窦房结功能不良的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房颤)。  

1.心房颤动  
心房颤动(简称房颤)是选用同步直流电复律*常见的一种心律失常,电复律成功率为65%~80%。其成功与否取决于病程长短、心脏形态结构及功能状态、基础心脏病等因素,复律后窦性心律的维持也受这些因素的影响。  

⑴适应证:房颤行电复律治疗应遵循两个原则,,有血流动力学障碍或症状严重但药物治疗未能奏效时需尽快复律;第二,虽无明显血流动力学障碍无需紧急复律,但复律后可望维持窦性心律,改善心功能,缓解症状。  

1)房颤时心室率快(超过120bpm)用洋地黄难以控制;或房颤反复诱发心力衰竭或心绞痛药物治疗无效,预期转复窦律后症状得以改善者。  

2)预激综合征并发房颤者。心房内的颤动波可以不通过房室交界区的生理性阻滞,频繁地直接经房室旁路下传心室,使心室率接近或等于心室颤动频率,导致血流动力学急剧恶化,此时由于洋地黄可加速房室旁路的传导而禁忌使用,因此应作电复律治疗。  

3)慢性房颤病程在1年以内,心功能I~II级(NYHA),心胸比例小于55%,左心房内径不大于45mm者。  

4)去除基本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心肌梗死、肺炎、肺栓塞等)后房颤仍持续者。  

5)二尖瓣分离术或人工瓣膜置换术4~6周后仍有房颤者。主张术后4~6周行电复律是基于两点,其一,有90%的患者术后4~6周可自行恢复窦律;其二,4周内常因手术创伤未完全恢复而不易电击成功。但也有人认为电复律应延迟到术后3个月进行,特别是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左心房大的患者,术后左房缩小较慢,若在3个月内复律,房颤易复发。
 
(2)禁忌证:电复律治疗房颤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或复律后难以维持窦性心律者,不宜选用电复律治疗。
 
1)洋地黄中毒所致房颤或房颤伴低钾血症时,心肌应激性高,电复律易致室颤。  
2)伴有高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及房颤前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者。  
3)有外周动脉栓塞史或怀疑心房内有血栓者,是同步电复律的相对禁忌证,可抗凝治疗3周再电复律。  
4)慢性房颤病程超过5年,心室率不需药物控制亦缓慢者;或心胸比例大于55%,左心房内径大于50mm者。  
5)孤立性房颤,是指发生于较为年轻(小于60岁)且未发现明确心肺疾患的患者复律前需充足地估量复律的需要性、胜利率、复发的可能性以及治疗可能涌现的危险性,严厉控制顺应证和禁忌证。复律后尽管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仍难以维持窦性心律。  
6)估计电复律后依靠药物难以维持窦律,或不能耐受胺碘酮或其他有关抗心律失常药物者。  
7)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心房颤动伴风湿活动或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者,中毒性心肌炎急性期伴房颤者。  

2.心房扑动  
相对而言,房扑是药物较难控制的快速心律失常,用电复律治疗,不仅所需能量小,且成功率90%以上,几乎达100%,因而房扑被认为是同步电复律的*佳适应证。但仍主张先用药物,下列情况考虑电复律治疗。  
⑴适应证:  
1)持续性房扑药物治疗效果不佳者;  
2)房扑以1:1比例下传,心室率加快,导致血流动力学迅速恶化者;  
3)电复律后房扑复发,窦性心律难以维持,如果房扑以1:1比例下传伴心室率加快,可用低能量(5~10J)电击将房扑诱发为房颤,再用药物减慢心室率治疗。  
⑵禁忌证:  
房扑时心室率自然缓慢或伴高度、三度房室阻滞以及病态窦房结综合征者,不宜行电复律治疗。  
3.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PSVT)  
阵发性室上速非电复律方法如兴奋迷走神经、药物、经食管心房超速抑制或程序刺激等治疗。下述情况行电复律治疗。  
⑴适应证:  
1)非电复律方法处理无效,发作持续时间长,血流动力学受到影响时,采用电复律治疗,其成功率约90%,所需能量较小(25~30J);  
2)预激综合征伴发室上速药物治疗无效时,亦可行电复律。  
⑵禁忌证:  
1)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室上速原则上不行电复律;  
2)室上速发作频繁,药物预防发作效果不佳,不宜反复电复律治疗,导管射频消融术可使其得到根治。  
4.室性心动过速(室速)  
室速电复律成功率达98%~100%,治疗室速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适应证:  
1)室速不伴血流动力学障碍时用药物治疗,如果药物不能很快中止室速或血流动力学受到严重影响时,采用同步电复律;  
2)发生室速后病情危急,如伴意识障碍、严重低血压、急性肺水肿等,应电复律治疗,不可因选用药物处理而延误抢救;3)室速频率很快,QRS波宽大畸形,甚至T波与QRS波难以区分,呈现心室扑动型室速时,放电难以同步,可采用低能量(100J)非同步电除颤。  
⑵禁忌证:  
洋地黄中毒的室速不宜电复律治疗。  
5.心室颤动与扑动  
此两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基本相同,均为心脏电除颤的绝对适应证。电除颤强调争分夺秒,室颤发生至第1次电击时间至关重要,它直接影响除颤成功率及患者存活率。室颤的早期(1min内)通常为粗颤,除颤成功率极高,几达100%;若超过2min,心肌因缺氧及酸中毒可由粗颤转为细颤,除颤成功率仅为1/3,此时应在人工心肺复苏的同时注射肾上腺素0.5~1mg后重复电击除颤;一旦循环停顿超过4min,电除颤的成功率极低。为了不延误抢救时机,目前主张心脏骤停时,即使无法确认是否系室颤所致,均应迅速"盲目除颤"。因为,心脏骤停不外乎室颤、心搏停止、心肌无效电活动3种类型,其中室颤占80%以上,即使心脏骤停由后二者引起,电除颤也未发现给机体造成显著危害,若为了确认心脏骤停系何者所为而延误除颤时机,将致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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